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3874号
被告人徐碧波,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525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古蔺县**乡**村**号。2010年7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0年11月2日刑满释放;2012年5月18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2年11月1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2016年10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7年3月27日刑满释放;2019年5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新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20年1月2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6月29日被新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新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碧波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徐碧波携带塑料插片,骑电瓶车从嵊州市到新昌县**街道**小区,采用插片开锁的方式进入该小区**幢**室,在卧室衣柜内窃得金手镯、金戒指各一只。同月22日,被告人徐碧波到宁波市海曙区**金店销赃得款人民币14100元。经评估,上述金手镯价格人民币15912.3元,金戒指价格人民币1804.2元,合计价格人民币17717元。
2020年6月28日,被告人徐碧波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徐碧波已退缴赃款人民币4500元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资料、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扣押发还清单等;
2、 证人证言:证人戴某某证言及归案经过;
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邱某某陈述;
4、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碧波供述与辩解;
5、 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材料、辨认笔录;
6、 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碧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碧波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故对被告人徐碧波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盛英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徐碧波现羁押于新昌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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