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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祖兴贩卖毒品案)_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濉检检一刑诉〔2020〕Z3819号

被告人徐祖兴,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21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镇**楼村**楼庄**队**号。被告人徐祖兴曾因犯抢夺罪,于2013年12月10日被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因吸毒于2017年8月15日被濉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3月5日被濉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5月21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9年6月14日被濉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因吸毒于2020年4月17日被濉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濉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濉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祖兴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补充侦查两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27日,被告人徐祖兴将自己以800元从他人处购买的约0.6克冰毒以10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吴某某,后吴某某从濉溪县**饭店三楼灭火器旁将购买的冰毒取走。

2.2019年12月1日,被告人徐祖兴收取吸毒人员吴某某1200元帮助其从他人处购买冰毒约0.7克并从中获利200元。后吴某某和徐祖兴一起到杜集区**街供电所附近将毒品取走。

3.2019年12月15日,被告人徐祖兴收取吸毒人员吴某某1200元帮助其购买冰毒,后在淮北市**站附近,徐祖兴将从他人处购得的0.5克冰毒交给吴某某并其索要0.2克冰毒用于自己吸食。

4.2020年1月6日,被告人徐祖兴收取吸毒人员吴某某700元帮助其购买冰毒,后在淮北市**站附近,徐祖兴将从他人处购得的0.5克冰毒交给吴某某并收取好处费55元。

5.2019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徐祖兴将从他人处购得的约0.7克冰毒以12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闫某某,后闫某某在相山区**KTV门口将毒品取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祖兴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祖兴为非法牟利,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祖兴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濉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开阳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徐祖兴现被羁押在淮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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