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雅名检公诉刑诉〔2020〕3号
被告人徐祥,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5231991********,汉族,大专文化,农民,四川省江安县人,户籍地址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镇**村**组**号,现住成都市双流区**路**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1日被雅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8日经雅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3211983********,汉族,高中文化,个体职业,四川省南部县人,户籍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9日被雅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3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9年17日,继续被我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方劲松、高晨曦,四川明炬(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祥、刘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方劲松、高晨曦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徐祥非法经营的犯罪事实
2016年12月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徐祥为谋取经济利益,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从他处购进卷烟向他人贩卖,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886765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被告人徐祥在成都市青羊区石人公园卖给母某某2000元钱的假烟。
2.2016年4月8日至2018年12月4日期间,被告人徐祥多次贩卖卷烟给刘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收取刘某某的购烟款共计70笔512195元。
3.2017年5月6日至2019年1月1日期间,被告人徐祥多次贩卖卷烟给付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收取付某某的购烟款共计8笔30140元。
4.2017年12月20日至2019年5月5日期间,被告人徐祥多次贩卖卷烟给杨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收取杨某某的购烟款共计31笔174425。
5.2018年7月17日至2019年5月21日期间,被告人徐祥多次贩卖卷烟给何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方式,收取何某某的购烟款共计23笔110625元。
6.2018年10月16日至2019年4月14日期间,被告人徐祥多次贩卖卷烟给杜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收取杜某某的购烟款共计6笔34880元。
7.2019年5月31日,侦查人员及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被告人徐祥的车上及其经营的纱窗铺子上查获97条卷烟,经鉴定,该97条卷烟价值22500元。
二、被告人刘某某非法经营的犯罪事实
2017年3月19日至2018年12月4日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在没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从徐祥处购进香烟再加价贩卖给龚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收取龚某某的购烟款共计36笔263395元。
被告人徐祥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扣押卷烟;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等;3.辨认笔录:证人母某某、何某某等人辨认徐祥笔录等;4.鉴定意见:涉案卷烟价格证明等;5.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母某某等12人的证言;6.被告人徐祥、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祥、刘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向你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福慧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徐祥现羁押于雅安市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成都市金牛区**街**号**栋**单元**楼**号,联系电话:1582866****。
2.侦查卷宗3卷、光盘1张、证人名单、证据目录、换押证1份、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指定管辖1份、零散材料16张;
3.扣押涉案卷烟等物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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