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19〕407号
被告人徐祥,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331976********,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会泽县人,住会泽县**镇**村委**组,曾受过刑事处罚(2007年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2月4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9日会泽县人民检察不批准逮捕,同日释放,2019年6日20日经会泽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6月24日由会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祥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2月5日,昆明市东川区因民镇村民丁某某等七人驾驶四辆摩托车到会泽县待补镇金牛村委会山上挖茯苓,被徐祥等人发现以破坏山林为由,将四辆摩托车扣押在金牛村委会,并将丁某某等人所挖的茯苓收缴,经丁某某等人多次求情,最终徐祥让丁某某等七人每人缴纳500元罚款后归还其摩托车,徐祥将罚款所得的3500元钱占为已有。
2、2018年9月1日,昆明市东川区因民镇村民杨某某等四人驾驶两辆摩托车到会泽县待补镇金牛村委会山上挖茯苓,被徐祥等人发现,徐祥对杨某某实施殴打。徐祥以破坏山林为由,将两辆摩托车扣押在金牛村委会,经杨某某等人多次求情,最后徐祥让杨某某等四人每人缴纳500元的罚款后归还其摩托车,徐祥将罚款所得的2000元占为已有。
3、2017年农历七、八月份的一天晚上,会泽县火红乡村民陈某某驾驶摩托车到会泽县**镇**村委**组村民谷某某家购买黄杨木被徐祥发现,徐祥以不准挖黄杨木为由将摩托车扣押。后经陈某某多次求情,最终徐祥对陈某某罚款3600元后归还其摩托车,徐祥将罚款所得的3600元占为已有。
4、2017年5月17日下午5时左右,张某某驾驶车牌为云******货车卸货时车辆发生侧翻,损坏到徐祥加盖在原农村信用社网点上的房子。徐祥以损坏其房子为由将张某某的大货车扣押,经张某某多次求情,最终让张某某赔偿61600元。后经会泽县发改局价格认证中心对该受损房屋及建材、维修进行价格鉴定,房屋受损价值5500元;建材价值为7298元;维修价格650元。合计13448元。
以上合计敲诈勒索金额57252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损坏房屋照片;2.书证:罚款收据等:3.证人证言:证人徐某甲、徐某乙、许某某、徐某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丁某某、杨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祥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曲房【2019】鉴字092号、会发改价认【2019130号、会发改价认【2019】131号、会发改价认【2019】276号;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祥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加能
2019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押于会泽县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笔记本4本,卷外材料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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