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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秀连、邓宏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渠检公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徐秀连,女性,198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02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市**区,住龙岩市**********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1日被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渠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邓宏斌,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02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市**区,住龙岩市**区**镇**村**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1日被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11月16日被渠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秀连、邓宏斌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下午1时许,罗某某、邓某某(均在逃)以“贝店”的客服名义给被害人曾某某打电话称,曾某某之前在“贝店”购买的“人鱼减肥贴”产品有质量问题,公司现对所有客户进行赔付统计,并且承诺按照原价108元的双倍金额进行赔付,但是要进行银行卡、支付宝认证,在银行卡认证完成后会将认证款连同赔付款转到认证的银行卡中。随后,曾某某即按照对方指使操作,先后在支付宝、“微粒贷”、南京银行、平安口袋银行、携程、国美、360借条等处贷款30余万元,并转账至对方指定的多个银行账户,致使曾某某被骗。

2019年9月10日下午1时许,罗某某以“贝店”的客服名义给被害人王某某打电话称,王某某之前在“贝店”购买的口红有质量问题,公司现对所有客户按照原价三倍金额进行赔付,但是要开通“借呗”,在认证完成后会将认证款连同赔付款转到认证的账户中。随后,王某某即按照对方指使操作,先后在“借呗”、“微粒贷”等处贷款4.4万元,并转账至对方指定的多个银行账户,致使王某某被骗。

2019年9月10日,被告人徐秀连受罗某某指使,在曾某某、王某某将被骗款转入其账户后,先后在银行柜台、ATM机中帮助罗某某取现金共计62100元,非法获利共计1100元。2019年9月11日,被告人邓宏斌受邓某某指使,在曾某某将被骗款转入其账户后,在银行中帮助邓某某取现金共计26500元,非法获利3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秀连、邓宏斌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强

检察官助理:梅少波

2020年6月1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邓宏斌现羁押在渠县看守所;被告人徐秀连现羁押在达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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