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徐立勇,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1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龙江县**镇**街**委**组,现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路**居**栋**单元**房。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4年10月30日被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13日被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8月30日被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6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立勇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徐立勇通过手机联系购毒人员冯某某在海口市琼山区海南工商职业学院篮球场处见面,见面后徐立勇问冯某某是否需要毒品“冰毒”,后冯某某与徐立勇谈拢以人民币2000元购买两小包“冰毒”,接着,冯某某前往银行取现。一个小时后,冯某某在海南工商职业学院篮球场处将现金人民币2100元(含100元人民币打车费)交给徐立勇,徐立勇将两小包用白色密封袋包裹的毒品“冰毒”贩卖给冯某某。
2020年10月3日12时许,公安民警根据线索在海口市秀英区万达广场门口处抓获徐立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人口信息、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书证;
2.证人冯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徐立勇的供述;
4.辨认笔录
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立勇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非法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立勇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贩卖毒品罪,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系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立勇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 健
2020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徐立勇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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