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3039号
被告人徐立明,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03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住宅*区**栋附*号,现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村。2016年5月26日因盗窃罪被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2019年7月11日因盗窃罪被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立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2时许,被告人徐立明换装、穿戴假发和口罩后,前往南昌市西湖区岔道口西路金茂大厦一层熙旺便利店,用石块砸开门把手进入便利店内,用随身携带的编织袋装载,从该便利店窃取共计价值人民币7035.34元的各种品牌香烟共50条、散装香烟共10包,得手后逃离现场。之后,被告人徐立明于2020年3月30日中午、3月31日下午、4月1日下午分三次,前往南昌市东湖区**路**号**副食品批发部,将所窃取的全部香烟销赃,共得赃款人民币4520元。
2020年4月1日17时许,民警在南昌市东湖区铁***村将被告人徐立明抓获归案,并扣押其作案时穿戴的衣服裤子、假发和编织袋。公安机关在销赃处**副食品批发部扣押赃物各种品牌香烟共27条,扣押被告人用销赃款支付的人民币600元房租。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烟草专卖局鉴别检验,被扣押的全部香烟均为真品卷烟。案发后,被告人徐立明退赃人民币1700元,公安机关将扣押的各种品牌香烟以及人民币600元赃款发还被害人傅某甲,**副食品批发部主动赔偿被害人傅某甲损失人民币4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烟草鉴别检验报告,进货单,监控视频截图,作案工具、现场指认等图片,收条,赃款处理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傅某乙、胡某某、熊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傅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徐立明的供述和辩解;
5、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6、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立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立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7035.3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徐立明曾因盗窃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一般累犯情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有盗窃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涂梦云
2020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卷宗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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