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二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徐立树,曾用名徐洪坡,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7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镇,住东海县**街道**村**路**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2日被东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张军,江苏连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立树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4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东海县公安局于2020年5月1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立树自2014年8月起,先后在东海县牛山街道成立东海县**合作社、**分社,在没有吸收存款资质的情况下,购买电脑、存取款等工作系统,雇佣庄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李某某等人为工作人员,以发放宣传单、请歌舞团演出,存款送电瓶车等物品,组织存款户免费旅游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宣传,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截至2019年11月13日,非法向张某某、胡某某、沈某某等1470人吸收存款共计20953.14万元,未归还923人存款本金共计3163.67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徐立树主动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
侦查机关查封了徐立树房产两套、车辆三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合作社、**分社工商登记资料、记账凭证、部分集资参与人提供的存单复印件、**合作社的宣传资料、东海县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出具的证明、徐立树及相关人员的银行交易流水等书证;
2.证人庄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徐某甲、徐某乙、陈某丙、李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徐某丙、陈某丁等48人证言;
3.被告人徐立树的供述和辩解;
4.徐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徐华会专审[2020]第016号专项审计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立树向社会不特定人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立树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印庆梅
2020年6月13日
附:
1.被告人徐立树现羁押于东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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