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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立洪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778号 

被告人徐立洪,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2197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区,住****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11日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4月1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立洪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9月27日7时许,被告人徐立洪去到本市万江区**社区**街**巷**号出租屋,盗走被害人钟某某停放在该处的1辆白色电动车,后逃离现场。后于2019年11月1日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

二、2019年11月19日8时许,被告人徐立洪去到本市厚街镇**社区**路**巷**号一楼,盗走被害人叶某某停放在该处的1辆雅迪牌电动车,后逃离现场。

三、2019年11月20日7时许,被告人徐立洪去到本市厚街镇**社区**巷**号门口, 使用撬锁工具盗走被害人徐某某停放在该处的1辆蓝色台派牌电动车,后逃离现场。后于2019年11月22日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

经侦查,2019年12月7日11时许,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徐立洪从东莞市拘留所带回调查。破案后,上述电动车无法起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钟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立洪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参考价格认定明细表;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立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立洪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徐立洪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智婷

2020年313

附:

1.被告人徐立洪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含光盘六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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