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二检一部刑诉〔2020〕950号
被告人徐立琛,男, 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031994********,汉族,初中毕业,司机,住郑州市二七区**小区**号院**号楼**单元**室(户籍地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村**号附**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9月1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5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9月16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立琛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8日,被告人徐立琛在本市二七区嵩山南路**小区**号院**号楼**单元**室家中,以帮被害人王某某办理邻居李某某的孩子上小学为由,骗取王某某人民币共计72000元。现赃款已退还被害人王某某。
2019年9月9日,被告人徐立琛主动到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徐立琛供述;2、被害人王某某陈述;3、证人董某某证言;4、户籍信息、前科情况、受案经过、到案经过、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立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立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 润
检 察 员:吉利多
2020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徐立琛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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