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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红林寻衅滋事案)_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山检诉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徐红林,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22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江苏省无锡市,住无锡市锡山区**镇**村**号。被告人徐红林曾因殴打他人,于2000午7月被治安罚款人民币二百元;因故意毁坏财物、敲诈勒索、殴打他人,于2001年1月被无锡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吸毒,于2004年7月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05年5月被无锡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因吸毒,于2009年2月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寻衅滋事,于2012年11月被无锡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吸毒,于2014年10月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毒,于2016年3月被无锡市公安局南长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毒,于2016年6月被锡山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7月3日被该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同年7月11日转为社区戒毒三年;因吸毒,于2016年12月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被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徐红林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红林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凌晨,被告人徐红林酒后至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润泉路紫金休闲会所,向会所工作人员苏某某提出欠账住宿的要求遭拒绝后无故滋事,任意损坏会所内木质麒麟雕像、收银台台面、打印机、POS机、总服务台牌子等物品,并冲进收银台后,揪住苏某某头发拽拉至大厅沙发边,将其按倒在地实施殴打。随后,被告人徐红林手持从会所内取得的一根鞋拔子,行至位于锡北镇泉山商业中心5-130号的藏书羊肉店内,无事生非,以鞋拔子扫翻桌子上的调料瓶、筷子笼等物品,致使店内顾客王某某的头部被物品击中后出血。而后,被告人徐红林至李某某、田某某、王某某等人就餐的桌子旁,用左手捂李某某的脸,右手持鞋拔子欲击打李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田某某遂起身上前与被告人徐红林扭打。期间,王某某头部、右手拇指受伤。民警到达现场处警时,双方已停止打斗。在民警现场询问调查期间,被告人徐红林上前扇田某某二记耳光。

经法医鉴定,王某某额部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损坏物品的物证照片;

2.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出具或收集的被告人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3.被害人苏某某、王某某、田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徐红林的供述和辩解;

5.无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

6.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制作的辨认、现场笔录;

7.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调取的监控视频、执法记录仪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红林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且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红林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宇力

2020年2月14

附:

    1.被告人徐红林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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