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刑诉〔2021〕Z155号
被告人徐红,男,1991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垫江县,公民身份号码5002311991********,汉族,小学文化,住重庆市垫江县**镇**村**组**号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8月25日被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抢夺罪,于2011年5月26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23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8日被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前罪判决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12日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2018年8月1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红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红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1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徐红在重庆市江北区**村**号附**号**店趁店内无人之际,将被害人张某某放置在收银台抽屉里的550元现金及抽屉下的一条中华牌香烟(价值410元),一条天子牌香烟(价值400元),一条锦绣天子牌香烟(价值300元),8包软云烟(价值176元),桌面上一台笔记本电脑盗走。同日,徐红将盗窃的笔记本电脑销赃,获利人民币100元。
2020年11月18日,公安机关在重庆市南岸区拘留所将因在南岸区实施盗窃违法行为被行政行拘留的徐红抓获。被告人徐红到案后退赔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指认照片、案发现场监控录像截图、香烟购买凭证、收条、指认照片、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卢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徐红的供述和辩解;
5.案发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红曾因盗窃受到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红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红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红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建议以盗窃罪判处徐红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人民币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冯晚书
2021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徐红现羁押于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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