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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纪安盗窃、诈骗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慈检一部刑诉〔2020〕838号

被告人徐纪安,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2197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慈溪市**镇**村**。2006年12月因犯诈骗罪被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7月因冒用他人身份被慈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4年11月因犯抢夺罪被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7月因犯诈骗罪被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与前犯抢夺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7年12月因犯诈骗罪被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8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纪安涉嫌盗窃罪、诈骗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徐纪安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事实

2019年11月29日中午,被告人徐纪安至慈溪市胜山镇胜山大道与后房丁北路路口附近,窃得潘某某放置在此处的铁制储油罐一直(价值人民币6636元),后即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卖给蔡某某、李某某。

同年12月9日中午,被告人徐纪安至慈溪市宗汉街道江东村徐家173号附近,窃得徐某某放置在此处的一台双锥反转出料混凝土搅拌机(价值人民币5514元)、H型槽钢3240公斤(价值人民币11340元)、圆桶三只(无法估价),后即以人民币4 800元的价格卖给彭某某。

同年12月13日下午,被告人徐纪安至浙江省余姚市泗门镇湖北路39号附近,窃得章某某放置在此处的浙BC****皮卡车一辆(价值人民币3000元),后即以人民币2200元的价格卖给孙某某。

案发后,上述部分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到案后,被告人徐纪安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1部;

2.书证:抓获经过、微信转账记录、扣押清单及照片、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刑事判决书、人口信息等;

3.证人蔡某甲、李某某、蔡某乙、彭某甲、彭某乙、张某某、孙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潘某某、徐某某、章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徐纪安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称重记录及照片、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二、诈骗事实

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徐纪安至慈溪市逍林镇慈溪客运中心站附近,谎称他人放置在该处的一台搅拌机系其个人所有且有意向出卖,骗得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1600元。

同年12月3日下午,被告人徐纪安至慈溪市白沙路街道北二环与梅林路路口附近,采用上述相同手段,骗得被害人邢某某人民币2000元。

同月5日上午,被告人徐纪安至慈溪市观海卫镇五洞闸高背山公交车站附近,采用上述相同手段,骗得被害人顾某某人民币800元。

同月13日下午,被告人徐纪安至浙江省余姚市泗门镇湖北路39号附近,谎称他人放置在该处的浙BC****皮卡车系其个人所有且有意向出售,骗得被害人邱某某人民币2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徐纪安已赔偿邱某某人民币1000元。到某某,被告人徐纪安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1部

2.书证: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扣押清单及照片、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收条、刑事判决书、人口信息等;

3.证人罗某某冲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某、邢某某、顾某某、邱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徐纪安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称重记录及照片、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某某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纪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纪安一人犯二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被告人徐纪安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徐纪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自愿认罪认罚,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蔡林忠

检察官助理 黄姜娈

2020年4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徐纪安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物证移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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