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里检诉刑诉〔2019〕472号
被告人徐纲领,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11978********,汉族,大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河南省周口市扶沟县**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周口市扶沟县**乡**村)。2018年9月26日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以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纲领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徐纲领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本院审查,经审查,本院于2019年1月12日、3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12日、4月27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18年12月28日、2019年3月12日、5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
2015年12月19日,被告人徐纲领与姜某某签订河南**化工有限公司除草剂系列农药《战略合作合同》,向姜某某销售除草剂。2015年12月19日至2016年6月17日期间,姜某某分八次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给徐纲领及其妻子沈某某除草剂货款共计人民币95万元。姜某某将除草剂销售给农户后,农户反映除草剂没有除草效果。经国家农药检测中心(沈阳)检测,精喹禾灵乳油、10%苯磺隆可湿性粉剂产品质量不合格,2甲·烟嘧·莠可湿性粉剂品和噁草·丙草胺展膜油剂检测含量与标称含量不符。经司法鉴定,徐纲领销售给姜某某的不符合指标要求的豆苋克、中苗植保、金谷棒、道长四种除草剂2616件,金额共计人民币1,521,734元,实际收到货款折合人民币88万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涉案农药照片;
2.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河南**农化有限责任公司情况说明、产品销售合同、河南**化工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农药登记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邱某某出具的农药产品商标及包装复印件、工资表、费用审批单、委托书、款凭条及转账交易截图、银行卡交易记录、个人所得税申报明细、户籍证明与现实表现;
4.被告人徐纲领供述和辩解;
5.国家农药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报告;
6.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意见、黑龙江晨旭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
二、伪造公司印章犯罪
2015年12月,被告人徐纲领在哈尔滨市南岗区**酒店对面市场一刻章店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刻制了一枚河南**化工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用于河南**化工有限公司·除草剂系列农药《战略合作合同》上。经鉴定,送检的战略合作合同上“河南**化工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印文与样本印文不是同一印章所盖印。
1.书证河南**化工有限公司出具的费用审批单、合同专用章印文、姜某某提供的河南**化工有限公司·除草剂系列农药《战略合作合同》;
3.被告人徐纲领供述和辩解;
4.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意见。
经侦查,被告人徐纲领于2018年9月21日被公安机关在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纲领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纲领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纲领犯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徐纲领到案后如实供述伪造公司印章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丽颖
2019年6月10日
附:
2.全部卷宗和证据复印件。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的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