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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绍志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桦检一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徐绍志,男,1966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220282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桦甸市,住桦甸市**街道******街平房,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12日被桦甸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于2015年12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经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某为牟取利益,应涉案人员王某某(另案处理)的购买要求,以其本人作为法定代表人并使用其本人身份信息,于2019年3月18日,在桦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吉林省驰顺运输有限公司、吉林省美笛农副产品经销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8日,在桦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桦甸市明桦街徐某某运输户、桦甸市明桦街永佳机械设备租赁处;于2019年6月4日,在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吉林市昌焱燎物流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5日,在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吉林市盛绿鑫商贸有限公司。徐某某在注册成立上述6个公司、个体户并办理对公账户后,将营业执照、公章、对公账户等相关证件凭证出售给王某某,共计获得15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1.抓捕及破案经过;2.户籍信息;3.情况说明;4.企业、个体户信息及对公账户信息;5.刑事判决书;6.释放证明书;7.工商登记查询结果截图;8.证明信。

二、涉案人员王某某供述和辩解。

三、被告人徐某某供述和辩解。

四、辨认笔录:徐某某辨认王某某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连鑫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监视居住于现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证据开示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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