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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维云妨害公务、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一部刑诉〔2021〕23号

被告人徐维云,曾用名徐维荣,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224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湖北省通山县**乡**村**组**号。2014年3月1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玉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11月22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玉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7年7月2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2月2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玉环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维云涉嫌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日0时许,玉环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市区中队民警刘某某、陈某某与辅警蔡某某、姚某某等人在玉环市玉城街道西青岭隧道出城区隧道口附近设卡检查。同日0时40分许,被告人徐维云饮酒后驾驶浙JT****号白色荣威牌小型普通客车从玉环市玉城街道往芦浦镇方向行驶,途经上述路段时,发现民警设卡检查,遂在隧道内调头向城区方向逆向行驶逃离。刘某某见状立即通知在城区一侧隧道口附近的蔡某某、姚某某进行拦截。蔡某某、姚某某接指令遂驾驶浙J****警号警车停放在隧道出口处进行拦截。被告人徐维云见状未刹车减速,强行冲卡,撞上该警车,并导致警车打转后撞到后方浙JT****号出租车,被告人徐维云自己驾驶的车辆侧翻在路上,并将路边**街道**路**号周某某家门口围墙、花坛撞坏。后被告人徐维云被民警当场抓获并被带至医院抽血检测。经检测,被告人徐维云当天凌晨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1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家属代为付清警车维修费56800元(人民币,币种下同),赔偿出租车司机文某某修车费和误工费合计30500元并取得其谅解,赔偿周某某900元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六查一联系的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警察证复印件、车辆档案、驾驶证信息、照片、维修报价清单、车辆竣工预算清单、车辆损失评估报告、谅解书、微信支付截图、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谭某某、刘某某、陈某某、蔡某某、姚某某、文某某、周某某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告人徐维云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5.现场勘验笔录、图、照片、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监控视频、现场附近公安监控视频、抽血过程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维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维云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被告人徐维云以暴力方法阻碍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并造成公私财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维云在妨害公务罪中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维云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维云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徐维云犯有二罪,依法应当实行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志华

检察官助理:江侠

2021年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徐维云现羁押于玉环市看守所。

2.电子卷宗2册、补充证据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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