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祁检刑检刑诉〔2020〕399号
被告人徐罗,又名徐萝,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241992********,汉族,文盲,职业务工,湖南省湘阴县人,户籍所在地湘阴县**镇**村**组,住祁阳县**镇。2013年3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湘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1月7日由祁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祁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罗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9月,被告人徐罗多次以拉车门、爬车窗进入车内窃取财物的方式在祁阳县进宝塘镇进宝塘街实施盗窃,盗窃现金、财物总价值人民币5千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1月19日晚,被告人徐罗来到被害人刘某丙家门口,拉开刘某丙湘******面包车尾箱车门,盗走车内2700元现金。
2.2020年3月至9月,被告人徐罗多次来到刘某乙经营的中国移动专营店屋后停车位,拉开被害人刘和停放在此处的湘*****面包车车门,盗走车内价值600元香烟。
3.2020年5月24日晚,被告人徐罗来到被害人刘某甲经营的福田开关专营店门口,拉开刘某甲的湘******五菱宏光牌小货车车门,盗走车内价值305元香烟、300余元现金。
4.2020年9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徐罗来到被害人罗某某家门口,爬车窗进入罗某某的湘******商务车,盗走车内价值220元香烟、200元现金。
5.2020年9月2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徐罗来到被害人刘某乙经营的中国移动专营店门口,拉开刘某乙的湘******陆风牌越野车车门,盗走车内价值225元香烟、1千余元现金。
2020年9月30日,祁阳县公安局进宝塘派出所民警在祁阳县进宝塘镇进宝塘街老粮站地段将被告人徐罗抓获归案。归案后被告人徐罗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价格认定意见书;3.勘验、指认、辨认笔录;4.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的证言;5.被害人罗某某、刘某甲等的陈述;6.被告人徐罗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罗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罗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罗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徐罗有期徒刑一年,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徐罗违法所得5千余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责令退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拥军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徐罗现羁押于祁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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