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检公诉刑诉〔2015〕100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33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保德县,住东关镇***附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15日被保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经保德县公安局决定,于2015年10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保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骑摩托车带着老婆陈某某来到保德县***局附近***场院内一居民房内,以被害人张某某与陈某某有男女关系为由,用事先准备的菜刀将被害人张某某砍伤。经保德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张某某之损伤为轻伤二级。
2015年10月10日,被告人徐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其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睿丽
2015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住东关镇***附近。
2.案卷材料2册,证据菜刀1把。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