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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聪明、欧阳某某盗窃案)_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栖检诉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徐聪明,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0212198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出生于福建省厦门市,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镇**里**号。被告人徐聪明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7日被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3日被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被告人徐聪明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解回再侦。

被告人欧阳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07261996********,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出生于江西省安远县,住江西省安远县**乡**村**号。被告人欧阳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3日被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欧阳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解回再侦。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聪明、欧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张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左右,被告人徐聪明通过QQ与被告人欧阳某某结识,二人共谋登录他人在南京**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所”)交易平台上的会员账户,将账户内的邮票钱币藏品予以低价卖出高价买入,再利用徐聪明注册在该平台的会员账户,针对该邮票钱币进行低价买入高价卖出,通过上述反复的恶意操作,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资金的目的。2017年6月,被告人欧阳某某通过QQ与被害人张某某联系,以可以帮助挽回投资损失为由,骗取了被害人张某某的账户名和密码,并将骗取的账户名和密码提供给被告人徐聪明。被告人徐聪明登陆被害人张某某在“南京**所”交易平台上的会员帐户,于同年6月13日13:16至14:15,利用自己在该平台的会员帐户与被害人张某某的帐户,以“IC万国邮联”邮票为标的,反复进行低价买入高价卖出的恶意交易操作,导致被害人张某某损失人民币3313.41元,被告人获利人民币2843元。

2017年11月1日,被告人徐聪明自行至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马群派出所投案。2018年6月21日,被告人欧阳某某在浙江省杭州市被民警抓获。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020年1月21日,被告人欧阳某某向被害人张某某退赔人民币3313.4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南京**所”交易规则、会员交易明细、支付宝转账截图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3.证人零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徐聪明、欧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制作的检查笔录;

6.南京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依法提取的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聪明、欧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共同实施盗窃行为,系共同犯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徐聪明、欧阳某某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顾苏斌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徐聪明、欧阳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栖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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