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徐聪,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4241991********,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住浙江省海盐县**街道**幢**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27日被海盐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聪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同年10月期间,被告人徐聪在已从湖商银行离职的情况下,仍以该银行信贷员的身份骗取被害人信任,并虚构客户“调头寸”、拍卖房屋等理由,从被害人徐某甲、曹某某、张某某、汪某某、赵某某处骗得钱款共计人民币2497595元,用于网络赌博、偿还高利贷利息等。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4月至同年10月期间,被告人徐聪骗得被害人汪某某钱款人民币1557345元;
2.2019年9月,被告人徐聪骗得被害人赵某某钱款人民币219000元;
3.2019年9月26日,被告人徐聪骗得被害人曹某某、张某某钱款人民币273000元;
4.2019年9月至同年10月期间,被告人徐聪骗得被害人徐某甲钱款人民币4482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海盐县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徐某乙、肖某某、祖某某、黄某某、徐某丙、宋某某、徐某丁、冯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汪某某、曹某某、张某某、徐某甲、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徐聪的供述和辩解;
5.海盐县公安局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6.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提供的微信交易数据、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支付宝交易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他人财物计人民币2497595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聪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盐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洪建英
检察员:柏水英
2020年2月23日
附:
1.被告人徐聪现羁押于海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手机1部、光盘9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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