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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艳华诈骗案)_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鄞检一部刑诉〔2020〕825号 

被告人徐艳华,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811982********,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宁波**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街道**幢**号**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乐平市**街道办事处****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14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2月1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艳华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徐艳华系宁波**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采用伪造该公司与**集团有限公司、宁波**针织有限公司供货合同的方式,多次骗取被害人王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1200余万元,后将上述钱款用于购置车辆、房产、偿还债务等。

2020年1月11日,被告人徐艳华与被害人王某某达成协议,将被告人徐艳华用诈骗所得钱款购买的宁波市鄞州区**街道**小区**幢**号**室、宁波市鄞州区**街道**幢37号**室及地下车库**号车位、一辆路虎汽车,均用于赔偿被害人王某某。上述车位已于同年1月13日过户至被害人王某某名下,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5.66万元;上述车辆已于同年1月13日卖得人民币23.1万元,并已归还给被害人王某某;上述两套房屋因限售,尚未过户至被害人王某某名下,目前已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查封,经鉴定上述两套房屋共计价值人民币371.1188万元。被告人徐艳华于同年1月11日、1月13日,共计向被害人王某某偿还人民币23万元。

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徐艳华在宁波市鄞州区**幢**号**室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营业执照等;

2.证人徐某某、邹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徐艳华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艳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艳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

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艳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慧慧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徐艳华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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