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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艳芝、方华等诈骗案)_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衢柯检一部刑诉〔2020〕805号

被告人徐艳芝,曾用名徐千,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24198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开化县**小区**幢**单元**室(户籍地:浙江省开化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2月26日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转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2月28日转为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方华,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241988********,汉族,小学文化,****有限公司员工,住浙江省开化县**镇**小区**幢**单元**室(户籍地:浙江省开化县**镇**路**号)。2007年3月16日因寻衅滋事被浙江省开化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罚款200元;同年8月3日因寻衅滋事被浙江省开化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08年6月12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同年7月24日撤销判决,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2011年2月24日因寻衅滋事被浙江省开化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同年9月1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3年7月3日因吸毒被浙江省开化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2016年7月12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2月10日刑满释放;2017年9月27日因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被浙江省开化县公安局罚款300元。又因本案于2020年2月29日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监视居住,同年5月13日转为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2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徐盼,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24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开化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2月26日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3日转为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2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241999********,汉族,初中文化,**咖啡馆员工,住浙江省开化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2月26日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艳芝、方华、徐盼、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并在辩护律师和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0年7月1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2月期间,被告人徐艳芝采用先从汽车租赁公司租赁车辆,后通过他人伪造机动车行驶证的方式,伙同被告人徐盼、方华、宋某某、朱某某(另案处理)冒充车主,将所租赁的车辆予以抵押骗得钱财。分述如下:

    1、2020年1月4日,被告人徐盼指使徐某丁从开化**汽车租赁公司张某某处租赁车牌号为浙H*****的白色现代牌SUV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后通过他人以被告人徐盼名义伪造机动车行驶证一本。同年1月5日,徐艳芝伙同徐盼持上述伪造的证件将该车辆抵押给被害人方华,抵押得款30000元。至案发,徐艳芝共归还方华7000元,尚有23000元未归还。

    2、同年1月15日,被告人徐艳芝指使汪某某从上述汽车租赁公司张某某处租赁车牌号为浙H*****的黑色宝马5系小型轿车一辆,后通过他人以被告人徐盼名义伪造机动车行驶证一本。当日,徐艳芝伙同徐盼持上述伪造的证件将该车辆抵押给被害人方华,抵押得款100000元。至案发,徐艳芝共归还方华15000元,尚有85000元未归还。

    3、同年1月16日,被告人徐艳芝指使被告人徐盼从上述汽车租赁公司张某某处租赁车牌号为浙H*****的马自达8商务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后通过他人以被告人徐盼名义伪造机动车行驶证一本。同年1月17日,徐艳芝伙同徐盼、被告人方华持上述伪造的证件将该车辆抵押给被害人吴某某,抵押得款60000元。至案发,徐艳芝共归还吴某某11200元,尚有48800元未归还。

    4、同年1月17日,被告人徐艳芝指使被告人宋某某从上述汽车租赁公司张某某处租赁车牌号为赣A*****的黑色红旗牌小型轿车一辆,后通过他人以宋某某名义伪造机动车行驶证一本。当日,徐艳芝伙同宋某某、被告人方华持上述伪造的证件将该车辆抵押给被害人龚某某,抵押得款80000元。至案发,徐艳芝共归还龚某某5000元,尚有75000元未归还。

    5、同年1月19日,被告人徐艳芝指使被告人徐盼从衢州**豪车俱乐部杜某某处租赁车牌号为浙H*****的黑色宝马小型轿车一辆,后通过他人以徐艳芝名义伪造机动车行驶证一本。当日,徐艳芝伙同被告人方华持上述伪造的证件将该车辆抵押给被害人龚某某,抵押得款130000元。至案发,徐艳芝共归还龚某某22300元,尚有107700元未归还。

    6、同年1月20日,被告人徐艳芝指使被告人徐盼从上述豪车俱乐部杜某某处租赁车牌号为浙H*****的白色宝马5系小型轿车一辆,后通过他人以徐艳芝名义伪造机动车行驶证一本。当日,徐艳芝持上述伪造的证件将该车辆抵押给被害人俞某某,抵押得款180000元。至案发,徐艳芝共归还俞某某139000元,尚有41000元未归还。

    7、同日,被告人徐艳芝指使被告人徐盼从上述豪车俱乐部杜某某处租赁车牌号为浙G*****的黑色奥迪A6小型轿车一辆,后通过他人以徐艳芝名义伪造机动车行驶证一本。同年1月21日,徐艳芝伙同被告人方华持上述伪造的证件将该车辆抵押给被害人邹某某,抵押得款80000元。至案发,徐艳芝共归还邹某某10000元,尚有70000元未归还。

    8、同日,被告人徐艳芝指使被告人徐盼从开化**汽车租赁公司张某某处租赁车牌号为浙G*****的野马牌小型轿车一辆,后通过他人以朱某某名义伪造机动车行驶证一本。同年2月1日,徐艳芝伙同被告人方华,在朱某某在场的情况下,由徐艳芝和方华签署汽车抵押借款合同,持上述伪造的证件将该车辆抵押给被害人王某某,抵押得款80000元。至案发,徐艳芝共归还王某某16400元,尚有63600元未归还。

    9、同年1月22日,被告人徐艳芝指使被告人徐盼从衢州**豪车俱乐部杜某某处租赁车牌号为浙H*****的黑色奔驰小型轿车一辆,后通过他人以徐盼名义的伪造机动车行驶证一本。同年1月23日,徐艳芝伙同徐盼、被告人方华持上述伪造的证件将该车辆抵押给被害人邹某某,抵押得款220000元。至案发,徐艳芝共归还邹某某27400元,尚有192600元未归还。

    10、同年2月,被告人徐艳芝指使被告人徐盼从上述豪车俱乐部杜某某处租赁车牌号为浙A*****的白色奥迪A4L小型轿车一辆,后通过他人以被告人宋某某名义伪造机动车行驶证一本。同年2月13日,徐艳芝伙同宋某某、被告人方华持上述伪造的证件将该车辆抵押给被害人邹某某,抵押得款90000元。至案发,徐艳芝共归还邹某某10000元,尚有80000元未归还。

    11、同年2月,被告人徐艳芝从开化**汽车租赁公司张某某处租赁车牌号为苏E*****黑色宝马7系小型轿车一辆,后通过他人以徐艳芝名义伪造机动车行驶证一本。同年2月20日,徐艳芝伙同被告人方华持上述伪造的证件将该车辆抵押给被害人吴某某,抵押得款170000元。同年2月21日,徐艳芝伙同方华再次将上述车辆和手表增额抵押给吴某某,抵押得款25000元。至案发,徐艳芝共归还吴某某24100元,尚有170900元未归还。

    综上,被告人徐艳芝实施诈骗行为11次,诈骗金额95.76万元;被告人方华实施诈骗行为8次,诈骗金额80.86万元;被告人徐盼实施诈骗行为9次,诈骗金额71.17万元;被告人宋某某实施诈骗行为2次,诈骗金额15.5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方华、徐盼、宋某某主动至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投案。宋某某退赔被害人龚某某7.6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车辆;

2、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等;

3、证人证言:证人杜宇皓、张某某、郑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龚某某、俞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艳芝、方华、徐盼、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辨认笔录;

7、电子数据: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艳芝、方华、徐盼、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中,徐艳芝、方华、徐盼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宋某某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徐艳芝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方华、徐盼、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被告人方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被告人方华、徐盼、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被告人徐艳芝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徐艳芝、方华、徐盼、宋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裴军

                              检察官助理:汪钧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徐艳芝、方华、徐盼现羁押于衢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物品见本院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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