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利检刑诉〔2018〕428号
被告人徐芬超,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21962********,土家族,高中文化,原系利川市**办公室**,出生地湖北省利川市,户籍所在地利川市**镇**村**组**号,现住利川市**街道办事处**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25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利川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冉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21971********,土家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利川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利川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现住利川市**街道办事处**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30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芬超、冉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被告人徐芬超、冉某某夫妇得知其位于利川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的房屋要拆迁,伙同牟某某、雷某甲、雷某乙(另案处理)三人对该房屋进行装修,以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牟某某、雷某甲、雷某乙通过对房屋内部墙面、屋顶、楼梯等部位钉装桑拿板、新增灯具、橱柜、衣柜等方式,改变其房屋内部装饰装潢的组成结构及数量,抬高房屋内部装饰装潢部分补偿评估价格,最终徐芬超、冉某某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人民币32.620531万元,补偿款到位后,徐芬超、冉某某分给牟某某、雷某甲、雷某乙人民币12.8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徐芬超、冉某某向利川市公安局退还赃款人民币2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利川市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徐芬超在利川市农村商业银行的交易明细、房屋拆迁补偿合同书、**工程建设房屋拆迁(高层补偿)安置换测算明细表、房屋及构筑物征收补偿分户评估表、土地测量及实物调查确认表、本人承诺、**村社区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关于利川市都亭街道办事处**村安置小区的宅基地使用权价格初步测算说明、徐芬超、冉某某的户籍证明、徐芬超的银行卡账号、扣押决定、扣押清单、房屋买卖合同、湖北省暂扣款物票据、湖北银行现金缴款单、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牟某某、雷某甲、雷某乙等人的证言;3.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4.被告人徐芬超、冉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芬超、冉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其迁房屋进行突击装修,骗取国家征地拆迁补偿款人民币32.620531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徐练
2018年12月15日
附:
1.被告人徐芬超现羁押于利川市看守所;被告人冉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利川市**街道办事处**巷**号,联系电话132274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涉案款现扣押于利川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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