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尚惠军(自述),男性,出生日不详,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汉族,受教育状况不详,现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栋***。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4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芳玲,女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04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区**栋*单元***,现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栋***。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4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惠军、徐芳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8日,被告人尚惠军在青云谱区***公寓***室向魏某某出售300元的毒品麻古和冰毒;
2、2019年9月24日,被告人尚惠军在青云谱区蓝天郡大门口的天桥边上向魏某某出售200元的毒品麻古和冰毒,后因毒品有掺假退回魏某某100元。
3、2019年9月26日,被告人徐芳玲在青云谱区***公寓***室向魏某某出售150元的毒品麻古和冰毒。
4、2019年9月27日,被告人尚惠军在青云谱区***公寓***室向魏某某出售300元的毒品麻古和冰毒。
5、2019年9月28日,被告人徐芳玲在青云谱区***公寓***室向魏某某出售100元的毒品麻古和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现场检测报告等书证;
2.证人魏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尚惠军、徐芳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6.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惠军、徐芳玲多次将毒品贩卖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瑶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尚惠军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徐芳玲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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