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1170号
被告人徐荣,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127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浙江省淳安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日被海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海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荣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被告人徐荣在明知自己房子已被法院查封无法买卖的情况下,向被害人(购房者)杨某某虚构,需要被害人杨某某交付部分房款去法院解封才能办理过户等手段,共从被害人杨某某处骗取70万元。案发前,被告人徐荣退还被害人杨某某4万元。
2、2018年4月至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徐荣为了赌博,找到被害人高某某,并向被害人高某某虚构其认识顾家家居内部人员,可以通过内部关系,拿到库存家具拿出去贩卖赚差价等手段,骗得被害人高某某77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调取证据材料、接受证据清单、相关合同、银行帐户明细、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夏某某、方某某等人的证言及民警沈斐超、金思达出具的抓获经过;
3、被害人杨某某、徐荣的陈述;
4、被告人徐荣供述与辩解;
5、电子提取笔录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价值143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荣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佳宁
检察官助理:吕金亚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徐荣现羁押于海宁市看守所;
2、卷宗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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