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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莉诈骗案)_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仑检刑诉〔2020〕2044号

被告人徐莉,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11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莉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9年12月,被告人徐莉隐瞒自己没有工作和收入,谎称其在做码头集装箱散货物流生意,让被害人合伙投资,承诺按期有分红,并让陈某某(另案处理)假装宁波港务局领导、合伙人,先期给予被害人部分分红款为诱饵,让陈某某以“李国庆”名义在伪造的投资合作协议、收条上签字,以取得被害人信任,后又编造资金周转困难、追加投资、可以内部价格购买东方港城房产等理由,先后骗取多名被害人资金共计人民币1297万余元,后藏匿。所骗钱款部分用于其个人高额消费,部分用于支付其他被害人本金和利息款。其中被害人魏某某被骗170万余元、被害人何某某被骗700万余元、被害人王某某被骗18万余元、被害人黄某某被骗19万余元、被害人陈某甲及陈某乙被骗232万余元、被害人谢某某被骗158万余元。

2020年6月29日,被告人徐莉在北仑区新碶街道**小区**幢**室被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转账记录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莉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5.视听资料:现场录音。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莉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莉被抓获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思      

                              20201028

附:

1.被告人徐莉现羁押于宁波市宁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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