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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莉雄诈骗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626号

被告人徐莉雄,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4197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镇**村**。因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14年8月29日被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3年12月25日起至2017年12月24日止)。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0日由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朱启珍,卢伟强,广东商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莉雄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至2019年12月8日期间,被告人徐莉雄编造自己在柬埔寨投资房地产等虚假理由,向被害人李某甲提出借资金周转并承诺事成后给李某甲购买房产及高额保险作为回报,李某甲信以为真后于2019年9月10日开始在惠州市仲恺区**大厦**楼**房内通过网上微信、支付宝转账、支付现金的方式多次向徐莉雄转账共计人民币257578元,徐莉雄收到上述款项后随即于当天通过银行账户提现或者支出。后李某甲分别从证人李某乙、萧某某处得知徐莉雄并非退役军官,也没有在柬埔寨投资房产项目,发现被徐莉雄诈骗,期间多次催要还款,徐莉雄于立案前通过微信转账退还给被害人李某甲人民币5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材料;到案经过;户籍信息;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莉雄无视国法,虚构事实骗取他人19957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莉雄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惠婷

2020年5月15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 被告人徐莉雄现被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 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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