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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董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枪支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雁检公诉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徐董(曾用名徐立强),男,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9011987********,汉族,初中肄业,无业,出生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号附**号,现住资阳市雁江区**小区******单元****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1月17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董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11日,被告人徐董在资阳市雁江区**小区**期**栋**楼**号门口贩卖200元冰毒给蒋某某。

2.2019年11月13日凌晨,被告人徐董在资阳市雁江区**小区**期**栋**楼**号门口贩卖200元冰毒给蒋某某。

3.2019年11月14日下午,被告人徐董在资阳市雁江区**小区**期**栋**楼**号房屋内贩卖400元冰毒给蒋某某。

4.2019年10月29日,被告人徐董将350元冰毒放在资阳市雁江区**小区**区**栋**单元**楼的消防栓上,将冰毒贩卖给李某某。

5.2019年11月2日,被告人徐董在资阳市雁江区马巷子马路边贩卖200元冰毒给李某某。

6.2019年11月12日晚,被告人徐董在资阳市雁江区马巷子工商银行门口贩卖200元冰毒给李某某。

被告人徐董于2019年11月16日被挡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在其资阳市城区**小区**区**栋**单元**楼**号出租屋进行搜查时,在出租屋卧室衣柜里查获射钉枪一支,在卧室墙角边查获射钉弹30发及钢珠若干。经鉴定,送检疑似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射钉枪、钢珠等物证;2.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3.证人蒋某某和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徐董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等笔录;6.到案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董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董违反毒品管制法规,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董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徐董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董自愿认罪认罚,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董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五千元,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冯柯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徐董羁押于资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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