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曾都检一部刑诉〔2020〕428号
被告人徐行锋,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随县,住**居委会**组**号。徐行锋2010年5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2年7月12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3年12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5年因盗窃被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7月12日因盗窃被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8年11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行锋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及2020年4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徐行锋因无钱用,多次在随州市曾都区城区盗窃他人店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4月23日凌晨5时许,徐行锋行至随州市曾都区**路**号被害人王某甲的中国**店,将店铺卷闸门撬开进入店内,盗走手机3部,后将盗窃手机变卖,得款1500元。
2、2020年4月17日1时30分许,徐行锋在街上寻找作案目标,行至解放路购物中心后面巷子内的**服装店门口时,见店面玻璃门之间缝隙较大,遂从玻璃门缝隙钻入店内,盗走店主王某乙放在收银台下面抽屉内的一部金色苹果牌平板电脑,后将盗得物品卖给路人得款600元。
3、2020年5月18日3时30分许,徐行锋在街上寻找作案目标,行至汉东路汉东小区旁边的成都**火锅店时,从店面玻璃门缝隙钻入店内,盗走周某某放在店内收银台的现金1300余元及手机一部,后将手机卖掉得款200元。
4、2020年6月30日2时30分许,徐行锋在街上寻找作案目标,行至曾都区西城北大街**服装店时,从店面玻璃门缝隙钻入店内,盗走马某某放在店内收银台抽屉的钱包一个,包内装有现金400余元。
5、2020年7月9日1时许,徐行锋在街上寻找作案目标,行至滨湖湾小区门口时,用木棒撬开孙某某经营的**店内,盗走收银台内的900余元现金及黄鹤楼软珍香烟一条、黄鹤楼硬珍香烟四条,后将香烟卖掉得款1510元。
6、2020年8月6日3时20分许,徐行锋在街上寻找作案目标,行至文峰小区东门一家**店时,从店面玻璃门缝隙钻入店内,盗走江某某放在店内收银台抽屉内的现金1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徐行锋的人员基本信息材料、抓获经过、(2018)鄂1303刑初476号刑事判决书复印件、曾公(西)行决字[2016]3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曾公(北)行决字[2015]87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指认现场照片、视频研判报告、情况说明等书证;2.被害人孙某某、王某乙、江某某、周某某、马某某、王某甲的陈述;3.涉案光盘一张;4.被告人徐行锋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行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行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行锋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决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行锋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华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徐行锋现羁押于广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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