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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行龙合同诈骗案)_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开检刑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徐行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3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住海州区**镇**村**庄**号,曾因犯强奸罪,于2012年3月20日被连云港市原新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18年12月2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行龙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被告人徐行龙与被害人薛某某谈好以32万元购买薛某某车牌号为苏GZ****的红色欧曼货车,约定徐行龙先支付18万车款后,薛某某将车辆过户至徐行龙名下,尾款14万元一个月内还清,双方签订购车协议。同日徐行龙通过二手车中介商郑某某联系到买家赵某某,经商谈以29万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赵某某。2020年1月17日,赵某某先行将18万元购车款付给徐行龙后,徐行龙将18万元付给薛某某,薛某某将车辆过户至徐行龙名下,徐行龙又将该车过户至赵某某名下,赵某某将11万尾款付给徐行龙。徐行龙收到尾款后,被其个人使用,一个月后未将14万尾款付给薛某某,后在薛某某的多次索要下,改变联系方式进行逃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相关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微信转账记录、购车协议、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郑某某、赵某某证言;

3.被害人薛某某陈述;

4.被告人徐行龙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行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行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行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行龙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行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宋华

2020年8月31日 

附:

1.被告人徐行龙现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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