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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合同诈骗案)_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姑检二部刑诉〔2019〕597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81979********,汉族,初中文化,系个体经营户,暂住本市吴中区**城**幢**室(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日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徐某某虚构自己系吴中区政府副区长的身份,通过沈某某介绍认识被害人乔某某、顾某某,谎称能拿到吴中区地块开发房产,为取得乔某某、顾某某的信任,被告人徐某某伪造吴中区人民政府出具的承诺函及任职文件,以沈某某的苏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名义与被害人乔某某、顾某某签订咨询服务协议,以收取咨询服务费的方式骗取乔某某人民币60万元和顾某某人民币6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承诺函、任职文件、咨询服务协议、中国工商银行业务回单及银行流水;

2.证人沈某某、宋某某、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乔某某、顾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达人民币125万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晔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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