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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跃全盗窃案)_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刑诉〔2019〕555号

被告人徐跃全,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41969********,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街**号。1994年10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0年7月2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5年9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5月10日刑满释放。 2019年4月8日因涉嫌盗窃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2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跃全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0月28日,被告人徐跃全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口腔门诊内,,将被害人杨某某存放于前台的钱包内1500元人民币盗走。赃款已挥霍。

2.2019年1月24日,被告人徐跃全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养发馆内,将被害人刘某某的手机(价值1,100元)盗走。赃款已挥霍。

经侦查,被告人徐跃全于2019年4月8日在哈尔滨市道里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及鉴定意见通知书;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跃全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南岗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5. 电子数据:现场监控录像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跃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跃全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赫男

2019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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