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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轶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公开版)_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平检一部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徐轶群,女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226196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案发前系中联硅谷(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部助理、东大区区域督导,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通州区**镇**号,住北京市顺义区**镇**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轶群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李晓颖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中联硅谷(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12月19日,注册地北京市西城区,法定代表人李某甲。2013年被告人徐轶群入职中联硅谷(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总部助理、东大区区域督导,分管北京市平谷区、顺义区、密云区、怀柔区、延庆区等地分公司,负责传达总公司指示精神、活动管理、开会、讲课、组织考察公司项目等工作。

2013年10月至2018年,被告人徐轶群明知中联硅谷(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没有开展金融交易活动的许可资质,与王某丙(另案处理)、张某甲、许某某(均已判刑)等人在北京市平谷区、顺义区、密云区、怀柔区、延庆区等地,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与公众签订定项投资理财协议及补充协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中,在平谷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13631.31万元,在顺义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4088万元,在密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8419万元,在怀柔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8066万元,共计人民币34204.31万元。

被告人徐轶群于2019年12月31日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定项投资理财协议、收据及银行流水、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表等;2.证人证言:王某丙、刘某甲、王某甲、张某乙、李某乙、刘某乙、王某乙、曹某某、赵某某、张某丁、张某甲、许某某、李某丙、张某丙、房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轶群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北京东易君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北京昕兴云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中燕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等司法审计报告;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3张;6.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轶群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轶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徐轶群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徐轶群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邰桂艳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徐轶群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一份

6.《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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