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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辉超强奸、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刑诉〔2020〕466号

被告人徐辉超,曾用名:徐某某,绰号:某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合浦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21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广西合浦县**镇**村**号。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7年5月29日被合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15日被合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29日被合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8日被合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7日被合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合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强奸罪、盗窃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北海海警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经北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北海海警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海海警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辉超涉嫌强奸罪、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移送北海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北海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3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强奸罪

2020年6月16日12时许,被告人徐辉超在合浦县**镇**界**排**房内盗窃了陈某甲的一个包后逃离现场,包里有123元现金、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随后其再次返回意图再次行窃,见到只有被害人陈某甲在蚝排房间内,便从房间床边拿了一把十字螺丝刀,脱光衣服后用十字螺丝刀顶住被害人陈某甲的喉咙意图对陈某甲实施强奸,因陈某甲大声呼救及称房间内到场有摄像头拍摄,被告人徐辉超遂放弃强奸后逃离现场。

2.盗窃罪

2020年6月16日中午,被告人徐辉超撬开合浦县白某某**村委会**角村24号被害人陈某乙新建房子的窗户,进入该房子盗窃被害人陈某乙的现金9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归案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等人陈述;3.被告人徐辉超供述及辩解;4.现场勘察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辉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辉超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辉超强奸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徐辉超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辉超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徐辉超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彭大文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徐辉超现押于北海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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