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翠检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徐远君,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01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宜宾市翠屏区人,住宜宾市翠屏区**镇**社区**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被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2019年1月9日被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9年6月1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2日被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9日被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远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0日13时许,被告人徐远君在宜宾市翠屏区北大街半生缘服装店门口,趁被害人丁某某不备,用手将其放于外衣包内的一部价值人民币1119元的“OPPO”牌R15X型手机盗走,并以500元的价格予以销赃。
2019年11月21日20时30分许,公安机关在宜宾市翠屏区大观楼附近将被告人徐远君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远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远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远君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远君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玉和
检察官助理:李一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宜宾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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