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盐检二部刑诉〔2020〕557号
被告人徐钟祥,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482197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公司员工,住浙江省平湖市**镇**路**弄**单元**室。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被海盐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钟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相关的诉讼权利,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徐钟祥为谋取非法利益,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浙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许可,在自己生产的童装上使用该注册商标,后通过淘宝网向海盐买家许某某等人出售,非法金额数额计人民币3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海盐县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浙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书、商标查询信息单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顾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徐钟祥的供述和辩解;
4.海盐县公安局电子数据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
5.支付宝交易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钟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钟祥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钟祥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盐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方光飞
检察员:叶海华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徐钟祥现羁押于海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本。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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