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二部刑诉〔2019〕736号
被告人徐钧,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5861986********,汉族,大学文化,个体经营者,住苏州市市辖区**花园**幢**室。被告人徐钧曾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11月10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三日。被告人徐钧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4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钧涉嫌诈骗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徐钧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金某某、陆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徐钧,听取了被害人金某某、陆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11月17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罪:
被告人徐钧于2017年2月至5月间,谎称投资“**资产管理计划”、“**文化投资”项目可以获得高额收益,邀请被害人金某某、陆某某认购投资,并约定被害人金某某、陆某某认购后,由被告人徐钧代其持有认购份额。通过上述手段,被告人徐钧接受被害人金某某、陆某某支付的投资款合计人民币1000万元,后未将上述投资款用于认购投资,而是用于个人事务。具体分述如下:
1.被告人徐钧于2017年2月至3月间,以投资“**资产管理计划”为由,骗得被害人金某某支付的投资款合计人民币600万元
2.被告人徐钧于2017年5月,以投资“**文化投资”项目为由,骗得被害人金某某支付的投资款合计人民币300万元。
3.被告人徐钧于2017年3月至5月间,以投资“**文化投资”项目为由,骗得被害人陆某某支付的投资款合计人民币100万元。
(二)伪造公司印章罪:
1.被告人徐钧为办理银行信用卡,于2017年6月,通过他人伪造**管理有限公司印章、**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业务合同章各1枚。
2.被告人徐钧为向高某某等人借款,伪造苏州**电子有限公司公章1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投资合同、微信聊天记录、代持股协议书、银行账户交易记录及户籍证明等;
2.证人蒋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金某某、陆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徐钧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市公安局出具的物证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钧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徐钧应予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毅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徐钧现被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