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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锡宁、雷伟光贩卖毒品案)_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公诉刑诉〔2020〕251号

被告人徐锡宁,男,196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526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博罗县****村委会**小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28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年9月3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雷伟光,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2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博罗县**镇**村委会**小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28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9月3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锡宁、雷伟光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开始,被告人徐锡宁在博罗县**镇**石化加油站附近等地,单独或通过被告人雷伟光,先后多次将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邹某某、梁某某、胡某某等人。

2019年5月开始,被告人雷伟光多次在博罗县湖镇镇新作塘村等地,先后多次将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邹某某、张某某、李某某、梁某某等人。

2019年7月27日,公安民警在博罗县湖镇镇将徐锡宁、雷伟光抓获,并扣押徐锡宁VIVO手机1部、冰壶1个、密封袋31个,扣押雷伟光OPPO手机1部、钥匙1串、人民币410元、项链1条。同年7月28日,公安机关对徐锡宁、雷伟光刑事拘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锡宁、雷伟光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仍多次贩卖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家麟

2020年4月9

附:

    1.被告人徐锡宁、雷伟光现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徐锡宁VIVO手机1部、冰壶1个、密封袋31个,扣押被告人雷伟光OPPO手机1部,钥匙1串、人民币410元、项链1条均保管于博罗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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