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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锦明盗窃案)_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天检诉刑诉〔2020〕261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103197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莘县**街**号,因盗窃,于2017年6月被长沙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被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3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7日,被告人徐某某在长沙市天心区**街品尚网吧趁被害人张某某睡觉之机,将其放在电脑桌上的VIVO牌X6(64G)型手机1部盗走,经价格认定,涉案的VIVO牌X6(64G)型手机价值人民币505元。2019年11月3日,被告人徐某某在长沙市天心区**路海聊网吧趁被害人贺某某睡觉之机,将其放在电脑桌上的一台苹果牌6型手机盗走,经价格认定,涉案的苹果牌6型手机价值人民币1456元。

2019年12月8日,被告人徐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涉案手机未起获。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涉嫌犯有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涉嫌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某有故意犯罪的前科,酌情可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若其在法庭审理期间亦能如实供述,可以认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应责令被告人徐某某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犯盗窃罪,在有期徒刑7个月15日予以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加佳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在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移送《认罪认罚从宽告知书》1份;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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