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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镇强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从检公诉刑诉〔2019〕930号

被告人徐镇强,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84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和住址为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镇强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9日23时许,因被害人胡某某替徐镇强的妻子罗某某打抱不平,被告人徐镇强与被害人胡某某在电话中发生口角,后被告人徐镇强携带菜刀,驾驶摩托车来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南楼村锦二队**号**美食宵夜档,持菜刀将被害人胡某某的项部、肩部、上臂等位置砍伤,致胡某某重伤二级,过程中造成张某某轻微伤。

2019年9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徐镇强在广州市海珠区紫金医院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材料、扣押清单、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徐镇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镇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徐镇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徐镇强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永仙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徐镇强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十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一份。

5.扣押的红棕色手柄菜刀一把、铁制银白色菜刀一把、摩托车(粤AV****)一辆、VIVO手机一部,暂存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请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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