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建检一部刑诉〔2020〕359号
被告人徐闯,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9********,汉族,初中文化,南京**房产有限公司职员,住本市雨花台区**大道**号**小区**幢**单元**室。被告人徐闯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闯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退回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该分局于2020年10月23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间,被告人徐闯虚构从南京正荣德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荣公司)获得位于南京市建邺区吴侯街166号正荣润峯小区16幢-19幢共28套保留房源,同时虚构卖方系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南京**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老板王某甲和许某某介绍并让公司对外销售上述房源,王某甲公司作为经纪机构以合印公司为转让方与客户签订购房合同,收取每名购房客户定金30-50万元人民币。后徐闯以正荣公司需要定金办理过户等理由,虚构王某乙(另案处理)是正荣公司财务、出具合印公司收到定金的收条等事实,先后骗取许某某向王某乙汇款人民币1130万元,王某乙收到上述款项即转账给徐闯,徐闯将所得款项用于偿还个人债务等。案发前因客户要求退还定金,徐闯退还110万元。
2020年5月19日,被告人徐闯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发经过、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决定书、收条、承诺书、合同、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汪某某、王某乙、杨某某、陶某某、冷某某、骈某某、高某某、刘某某、乔某某、张某某、沙某某、王某丙、胡某某、袁某某、鲍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孔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徐闯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等;
7.电子数据提取笔录及转账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翟荣伦
2020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徐闯现羁押于南京市雨花台区看守所。
2.光盘9张。
3.案卷材料和证据1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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