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二部刑诉〔2021〕1293号
被告人徐顺,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11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家住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处**村**村**村**号。2012年5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3年11月28日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4年3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原江西省新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8月2日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16年5月24日因吸食毒品被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日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8年8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9年7月16日刑满释放。2020年10月14日因涉嫌抢夺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11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艾溪湖管理处**村**村**村**号。2013年4月2日因犯抢劫罪被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2014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2017年12月30日因吸食毒品被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20年10月13日因涉嫌抢夺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顺、杨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0月5日,被告人徐顺来到南昌市青山湖区京东安居小区被害人江某某经营的“芙蓉兴盛便利店”,以购买香烟为由,趁江某某不备强行夺得中华香烟3条(价值1830元)逃离现场。
2.2020年10月6日,被告人徐顺来到南昌市青山湖区罗家镇龙竹路被害人万某某经营的“乐家生活超市”,以购买香烟为由,趁万某某不备强行夺得金圣香烟3条(价值2460元)逃离现场。
3.2020年10月7日,被告人徐顺来到南昌市青山湖区湖坊工贸城被害人吴某某经营的“金凤烟酒行”,以购买香烟为由,支付人民币18元后趁吴某某不备强行夺得中华香烟3条(价值1830元),因被吴某某追赶遂将该三条香烟丢弃在现场后逃离。
4.2020年10月12日18时,被告人徐顺、杨某某经商定来到南昌市青山湖区飞燕路张燕村56号被害人陈某某经营的“家家乐批发超市”,由徐顺骑电动车在店外负责接应,杨某某以购买香烟为由入内,趁陈某某不备强行夺得金圣香烟3条(价值2460元),与在店外接应的徐顺一同逃离现场。
5.2020年10月12日19时,被告人徐顺、杨某某经商定来到南昌市青山湖区长春村28号被害人李某某经营的“百大众兴”超市,由杨某某骑电动车在店外负责接应,徐顺以购买香烟为由入内,并扫码付款人民币1元,趁李某某不备强行夺取金圣香烟1条及软中华香烟1条(价值1430元),与在店外接应的杨某某一同逃离现场。
2020年10月12日,被告人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20年10月14日,徐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前科劣迹材料等书证;
2.被害人江某某、万某某、吴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徐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顺单独或伙同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五次,其中徐顺单独作案三次(其中一次系未遂),共计夺取财物价值人民币6120元,数额较大;伙同杨某某共同作案二次,共计夺取财物价值人民币389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刑事责任。二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同时,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徐顺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徐顺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杨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志慧
2021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徐顺、杨某某现均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光盘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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