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章丘检一部刑诉〔2019〕931号
被告人徐顺君,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811979********,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街道**村,捕前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庄街道**村,于2000年7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章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05年11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章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0年7月13日因犯抢劫罪、打击报复证人罪、盗窃罪被章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于2017年12月2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章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于2019年2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刑事拘留;经章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5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811986********,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无业,捕前在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庄街道**村,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刑事拘留;经章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5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荣江,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81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捕前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庄街道**村,于2009年2月29日因犯强奸罪,被章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十年,于2016年1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刑事拘留;经章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5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顺君、王某某、张荣江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6日已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三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三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份至同年7月份,被告人徐顺君、王某某、张荣江及方某某(另案处理)为盗窃家畜,经预谋后,步行或驾驶鲁******面包车、二轮摩托车,到章丘区枣园街道办事处、明水街道办事处、普集街道办事处、绣惠街道办事处、曹范街道办事处、白云湖街道办事处、相公庄街道办事处等境内,选择普通住宅、厂院、养殖场等地,利用夜间无人之际,采取单独作案、结伙作案等方式,盗窃饲养于上述地点的狗、羊,共计作案18起,盗窃22只狗、1只羊。经物价鉴定,盗窃价值共计6918.4元。(详见一览表)
其中,被告人徐顺君参与盗窃作案15起,盗窃价值5730.4元;
被告人王某某参与盗窃作案16起,盗窃价值6508元;
被告人张荣江参与盗窃作案9起,盗窃价值3420元。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张荣江于2019年7月10日在章丘区**街道办事处**村附近被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民警抓获,被告人徐顺君于2019年7月15日在章丘区**镇**村附近被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民警抓获,三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指认现场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张荣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顺君、王某某、张荣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顺君、张荣江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因王某某、张荣江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情节、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张荣江有期徒刑一至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静马玉晓
2019年11月28日
附:1、被告人徐顺君、王某某、张荣江现羁押于济南市第四看守所。
2、卷宗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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