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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顺龙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高检一部刑诉〔2020〕477号

    

被告人徐顺龙,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51966********汉族初中文化,打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南京市高淳区**街道**村**号。被告人徐顺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顺龙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徐顺龙酒后驾驶苏A8****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高淳区桠溪街道镇南村村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垂钓中心路段,与吕某甲(男,殁年65岁)驾驶的沿该道路由东向西并靠道路右侧直行的无号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搭载管某某、吕某乙)发生碰撞,致吕某甲受伤,两车车损。事发后被告人徐顺龙弃车逃逸;经工作,被告人徐顺龙于次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被害人吕某甲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6月14日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吕某甲符合道路交通事故所致颅脑损伤继发肺部感染而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徐顺龙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被告人徐顺龙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倪某某、吕某丙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徐顺龙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康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顺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顺龙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谷建平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徐顺龙现羁押于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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