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公诉刑诉〔2019〕102号
被告人徐飞,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11197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四川省成都市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乡**村**组。2002年3月15日因犯销售赃物罪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04年1月12日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同年4月29日刑满释放;2011年8月15日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14年5月26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其减刑至无期徒刑,2016年11月25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其减刑至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现在四川省崇州监狱服刑。2018年6月2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成都市公安局解回再审。
被告人张狄清,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6196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成都市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街**号**栋**单元**号。2018年5月3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经本院以其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徐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11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成都市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街**号**栋**单元**号。2018年5月3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经本院以其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谭龙,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3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重庆市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潼南区**镇**村**组**号附**号。2003年11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5年1月27日刑满释放。2018年9月1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以其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肖峰,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07197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四川省成都市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路**号**栋**单元**号。2003年12月1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5年1月27日刑满释放。2018年8月2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以其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121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仁寿县人,户籍所在地:仁寿县**镇**村**组。2018年8月3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以其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执行。
被害人赵某某(重伤),男,1976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梓潼县**镇**村**组。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飞、张狄清、徐某某、谭龙、肖峰涉嫌故意伤害罪、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30日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退回成都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该局于2019年3月28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5月4日,被告人张狄清、徐某某与被害人赵某某因前期房屋买卖中介费用分配问题产生矛盾,进而引发口角纠纷。随后张狄清打电话邀约被告人徐飞帮忙教训赵某某,徐某某以退中介费用为由将赵某某骗至本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源南二街30号步行街附近,徐飞接受邀约后以其母亲被打为由邀约被告人谭龙、肖峰、张某某等人共同前往帮忙。同日21时许,赵某某到达上述步行街附近后,徐飞和谭龙分别持事先准备的刀具追砍赵某某头部、肩部、背部等处,肖峰、张某某对赵某某进行追逐殴打,致其肺部及全身多处刀伤倒地,被送医抢救。各被告人作案后陆续逃离现场,民警于2018年5月30日8时许,在本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街**号居民小区内挡获张狄清、徐某某;同年6月27日,将正在崇州监狱服刑的徐飞押解至成都市看守所进一步调查处理;同年8月27日11时许,在本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街**号肖峰家中将其挡获;同年8月31日11时许,在本市天府新区**大道附近张建家中将其挡获;同年9月18日19时许,在重庆市**镇**村**组**号谭龙家中将其挡获。后经鉴定,赵某某因左胸部穿透伤、开放性血气胸、左肺裂伤,其伤情属重伤。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飞、张狄清、徐某某、谭龙、肖峰、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重伤,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徐飞、张狄清、徐某某、谭龙、肖峰、张某某的刑事责任。本案是共同犯罪,其中,徐飞、张狄清、徐某某、谭龙是主犯,肖峰、张某某是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徐飞、谭龙、肖峰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徐飞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何莉苹
2019年4月22日
书 记 员 李天琪
附:
1、被告人徐飞、张狄清、徐某某、谭龙、肖峰、张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卷宗柒册、光盘肆张、提讯证及换押证各陆份;
3、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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