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皋检四部刑诉〔2020〕488号
被告人徐香龙,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2198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住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镇**桥村**组**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如皋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于2020年7月13日被如皋市公安局逮捕。被告人徐香龙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1日被如皋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盗窃,于2018年12月26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8日被如皋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于2019年8月7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徐香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7日,因精神病鉴定停止计算羁押期限,2020年7月2日恢复计算羁押期限,于2020年7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如皋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如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香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香龙于2020年2月9日至3月31日间,在如皋市磨头镇、长江镇、城北街道等地,通过攀爬、拆卸、剪割等手段,实施盗窃作案3起,窃得视频监控设施3只,价值人民币3328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徐香龙于2020年2月9日夜,在如皋市**镇**村**组**道路段**河北中桥北侧约300米,通过上述手段,窃得路东侧高塔上**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的海康牌智能球型摄像机1只,被群众发现当场抓获。
2、被告人徐香龙于2020年3月24日夜,在如皋市**镇**国道**路北侧约150米,通过上述手段,窃得路东侧高塔上海康牌智能球型摄像机1只、电源适配器1只、以太网交换机1只、光纤收容盘1只、光纤发生器1只,价值人民币1554元。
3、被告人徐香龙于2020年3月31日夜,在如皋市**街道**村**组**国道与**线十字路口南侧约800米,通过上述手段,窃得路东侧高塔上海康牌智能球型摄像机1只、电源适配器1只、以太网交换机1只、光纤收容盘1只、光纤发生器1只,价值人民币974元。
案发后,被告人徐香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公安机关自被告人徐香龙处扣押海康牌智能球型摄像机3只、电源适配器2只、以太网交换机2只、光纤收容盘2只、光纤发生器2只、不锈钢螺丝3件,均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如皋市公安局扣押的智能球型摄像机等物证;
2.如皋市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陈某甲、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徐香龙的供述和辩解;’
6.镇江市精神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7.如皋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香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香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香龙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香龙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小磊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徐香龙现羁押在如皋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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