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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骋、徐娟受贿案)_衢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衢检公诉刑诉〔2019〕220号

被告人徐骋,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8021970********,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衢州市,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路**幢**单元**室,原系衢州市****局党委书记、局长。因本案于2019年1月8日被衢州市监察委员会留置,经衢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徐娟,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802197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衢州市,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室乡**小**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18年12月28日被衢江区监察委留置,经院决定,于2019年4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徐娟涉嫌受贿罪一案由衢江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衢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5月30日将该案指定本院管辖。被告人徐骋涉嫌受贿罪一案由衢州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于2019年6月4日向衢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衢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7月5日指定本院管辖,现将两案并案处理。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4日、7月5日已分别告知两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第一次退回调查机关补充调查,调查机关于2019年7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5月25日、2019年8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至2018年12月,被告人徐骋在担任衢州市**局*****处处长、衢州市**局**分局局长、衢州市**局党委委员、副局长、衢州市*******局党委委员、副局长、衢州市**局党委委员、副局长、衢州市****(兼)及衢州市**局党委书记、局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其情妇被告人徐娟共同收受单位与个人所送的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5045428元,并为上述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其中徐骋、徐娟涉嫌共同受贿人民币3215534元,徐骋涉嫌单独受贿人民币1829894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徐骋单独或伙同被告人徐娟收受廖某某行送财物的事实。

廖某某在衢州承接土石方工程。2017年至2018年,廖某某为了得到时任衢州市**局局长徐骋的关照,在衢州范围内承接工程,通过徐骋情妇徐娟或直接向徐骋行送财物。其中,徐骋、徐娟共同收受廖某某所送人民币100万元和一块价值人民币32000元的欧米茄女式手表,徐骋单独收受廖某某行送的价值人民币1万元的购物卡和价值人民币16960元的20条“和天下”香烟提货券。分述如下:

1.2017年4、5月份,廖某某找到徐娟帮忙承接衢州市**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院土石方工程,并承诺给予徐娟好处费。徐娟将廖某某的请托事项告诉时任衢州市**局局长的徐骋,徐骋明知徐娟可能收受廖某某好处费的情况下仍表示同意并积极帮助廖某某顺利承接到该工程,廖某某在事后分4次送给徐娟共计人民币100万元,徐娟收受后告知徐骋。具体为:

(1)2017年6、7月份的一天,廖某某在柯城区***苑徐娟的住所送给徐娟人民币40万元。

(2)2017年7、8月份的一天,廖某某在柯城区***花苑徐娟的住所送给徐娟人民币40万元。

(3)2017年10月份的一天,廖某某在柯城区***花苑徐娟的住所送给徐娟人民币10万元。

(4)2018年1月,廖某某为徐娟支付给祝某甲10万元***花苑别墅拆改费用。

2.2018年8月4日,廖某某为了感谢徐骋在其承接工程上的关照以及维系好与徐骋的关系,在杭州***酒店送给徐骋、徐娟一对欧米茄情侣手表,后两人共同收受了其中一块女式手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2000元),另一块男式手表委托周某某退还给廖某某,至案发前,男式手表仍在周某某处。

3.2017年春节前,廖某某为了得到徐骋的关照以及维系好与徐骋的关系,在饭局上送给徐骋价值人民币1万元东方购物卡,徐骋予以收受。

4.2018年春节前,廖某某为了得到徐骋的关照以及维系好与徐骋的关系,在饭局上送给徐骋20条价值人民币16960元的 “和天下”香烟提货券,徐骋予以收受。

二、被告人徐骋伙同被告人徐娟收受**地产集团湘浙赣区域集团杭金衢区域公司衢州事业部(以下简称“**衢州事业部”)行送财物的事实。

衢州市***置业公司(系**衢州事业部管理的项目公司)在衢州开发****项目,在规划部门尚未审核通过的情况下,即对外宣传在屋顶建设景观构架,并承诺在通过规划验收之后,砌墙做成房间赠送给业主。因该卖点致使该房子对外基本售罄并和业主已经签订合同。但该设计方案在报批时,衢州市**局仅审批通过了屋顶南侧的构架,对顶层北面构架未予审批通过。如需满足业主需求,需要重新进行审批。期间,时任**衢州事业部总经理杨某某与事业部副总经理彭某某与时任衢州市**局局长徐骋就此审批事项进行沟通,但徐骋并未同意。2017年初,徐骋及其妻子晏某某商议后,以晏某某姐夫余某某的名义交纳5万元定金,预定了****的一间商铺。几个月后,在催签合同和房款时,晏某某与徐骋又决定将预定商铺退掉。晏某某遂联系彭某某,彭某某与杨某某及新上任的**衢州事业部总经理刘某甲商量后,决定借此机会给予徐骋好处,以请托徐骋在设计方案重新审批上给予关照。后在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刘某甲、彭某某将20万元现金送至徐骋家中,以徐骋之前预定商铺涨价获利为由让徐骋收下,并向徐骋请托****屋顶构架审批事项,同时告知定金会原路返还给徐骋,徐骋予以收受。后5万元定金也全额返还给余某某。

因****屋顶南侧构架设计迟迟未通过衢州市**局审批,**公司决定以先违规搭建,后通过罚款保留的方式进行处理。在未经规划许可的情况下,**公司擅自搭建其中19幢楼房的屋顶架构。2018年上半年,**公司衢州事业部杨某某、彭某某向徐骋、徐娟发出去内蒙古旅游的邀请,并表示会安排好。2018年暑假,在征得徐骋同意后,徐娟找到衢州市***旅行社有限公司,为其本人及亲属共六人报名了去内蒙古的旅游团,彭某某替徐娟支付了52680元的旅游费用。

为了解决上述违建问题,**衢州事业部杨某某、彭某某等人找到与徐骋关系密切的廖某某帮忙。后由廖某某找到徐骋的情妇徐娟,与之约定,由徐娟出面找徐骋帮助****项目通过规划核实,其将给予徐娟好处费,徐娟表示同意。2018年7月9日衢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向衢州市规划局出具《工作联系函》,要求对****违建问题进行技术鉴定。与此同时,廖某某携带从**衢州事业部预支资金中的100万元现金至徐娟位于***苑的家中送给徐娟,徐娟收受后告知徐骋。徐骋利用其职务便利,授意工作人员向衢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出具了****未按规划许可建设的行为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技术鉴定意见。后****项目凭借市规划局出具的上述意见,顺利以缴纳罚款不需拆除的形式处理了其违建行为,并在徐骋的帮助下,及时通过最后的规划核实验收。

三、被告人徐骋伙同被告人徐娟收受严某某行送财物的事实。

严某某系浙江省****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简称浙江****公司)负责人,在衢州承接项目监理工程。2016年,严某某为了承接衢州****幼儿园、衢州市****小学新建项目监理工程,委托廖某某出面找到时任衢州市**局副局长兼*****副主任徐骋的情妇徐娟,请求徐娟让徐骋帮忙,承诺给予好处费。后在徐骋帮助下,严某某顺利承接到该工程。2017年1月,由廖某某出面替严某某送给徐娟人民币7万元,徐娟收受后告知徐骋。

2018年上半年,严某某为了承接**地产衢江***小区监理工程项目,严某某及廖某某找到时任衢州市**局局长徐骋的情妇徐娟,请求徐娟让徐骋帮忙,承诺给予好处费。后在徐骋帮助下,严某某挂靠浙江**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顺利承接到该工程。2018年9月,严某某在徐娟***花苑别墅门口送给徐娟人民币10万元,徐娟予以收受。

四、被告人徐骋单独或伙同被告人徐娟收受吴某甲行送财物的事实。

吴某甲系衢州**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从事铝合金门窗安装业务。2015至2018年,吴某甲为了得到徐骋的关照,在衢州市范围内承接工程,通过徐骋的情妇被告人徐娟或直接向徐骋行送财物。其中,徐骋、徐娟共同收受吴某甲所送人民币32万元,徐骋单独收受吴某甲所送人民币90万元。分述如下:

1.2015年下半年,吴某甲为了承接衢州****项目的铝合金门窗安装业务,找到时任衢州市**局副局长、*****副主任的徐骋帮忙,徐骋利用职务便利,帮助吴某甲顺利承接到****6#地块城市商业北广场铝合金门窗供货及安装工程。后在2016年初的一天,吴某甲在徐骋办公室送给徐骋人民币10万元,徐骋予以收受。

2.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吴某甲为了感谢徐骋在此前承接项目时对其的关照,并希望能与徐骋维系好关系,在徐骋办公室送给徐骋人民币20万元,徐骋予以收受。

3.2017年上半年,吴某甲为了承接衢州****项目的铝合金门窗安装业务,找到时任衢州市**局局长徐骋帮忙,徐骋利用职务便利,帮助吴某甲顺利承接到该工程。在2017年6、7月份的一天,吴某甲在徐骋办公室送给徐骋人民币20万元,徐骋予以收受。

4.2017年11、12月的一天,吴某甲为了感谢徐骋在此前承接项目时对其的关照,并希望能与徐骋维系好关系,在徐骋单位楼下送给徐骋人民币20万元,徐骋予以收受。

5.2018年上半年,吴某甲为了承接衢州*******项目的铝合门窗安装业务,找到徐骋帮忙,徐骋利用职务便利,帮助吴某甲顺利承接到该工程。在2018年2月的一天,吴某甲在徐骋单位楼下送给徐骋人民币20万元,徐骋予以收受。

6.2016年4月的一天,吴某甲为了感谢徐骋在此前承接项目时对其的关照,并希望能与徐骋维系好关系,在与徐骋、徐娟喝茶时,承诺以给徐娟发“工资”的名义每月给徐骋、徐娟1万元好处费,徐骋默许。自2016年5月至2018年12月,在徐娟未实际工作的情况下,吴某甲每月送给徐骋、徐娟人民币1万元,共计人民币32万元。

五、被告人徐骋单独或伙同被告人徐娟收受周某某行送财物的事实。

周某某系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负责人,在衢州承接土石方工程。2016年至2018年,周某某为了得到徐骋关照,在衢州范围内顺利承接工程,通过徐骋的情妇徐娟或直接向徐骋行送财物。其中,徐骋、徐娟共同收受周某某所送人民币40万元,徐骋单独收受周某某所送的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75274元。分述如下:

1.2018年2月,周某某为了感谢徐骋在承接衢州**土建工程(2016年)的帮忙并希望能与徐骋为维系好关系,以给徐娟父亲买药的名义送给徐娟人民币10万元(由周某某妻子郑某甲银行转账),徐娟予以收受。

2.2018年6月,周某某为了得到徐骋的关照并希望能与徐骋维系好关系,送给徐娟人民币5万元作为别墅拆改费用(由周某某妻子郑某甲银行转账),徐娟收受后告知徐骋。

3.2018年上半年,周某某为了承接**公司代建的**公馆土建总包业务,找到徐娟帮忙,并承诺给予好处费。后在徐骋的帮助下,周某某顺利承接到该工程。2018年9月,周某某送给徐娟人民币25万元(由周某某妻子郑某甲银行及支付宝转账),徐娟收受后告知徐骋。

4.2016年1、2月份,周某某在饭局上送给徐骋价值人民币5000元的购物卡。

5.2016年的一天,周某某以徐骋儿子生日的名义,在徐骋家楼下送给徐骋人民币1万元。

6.2017年1、2月份,周某某在饭局上送给徐骋价值人民币5000元的购物卡。

7.2018年1、2月份,周某某在饭局上送给徐骋价值人民币1万元的购物卡。

8.2018年7月3日,周某某为徐骋支付在****酒店餐费人民币1.7万元。

9.2018年8月,周某某在杭州市送给徐骋一副保时捷眼镜,价值人民币12394元。

10.2018年下半年,周某某在浦江县为徐骋支付徐娟一副黄金手镯,价值人民币15880元。

六、被告人徐骋收受祝某乙行送财物的事实。

祝某乙系衢州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09年1月,祝某乙为其经营的**百货大楼修缮问题找到时任市**局**分局局长的徐骋帮忙。2011年,徐骋向祝某乙借款人民币30万用于高利放贷,并出具借条给祝某乙。2011年至2016年间,徐骋一直未还款。2016年年底或2017年年初,为了维系与徐骋的关系以及希望以后得到徐骋关照,祝某乙借到徐骋办公室送请柬之际,将借条撕毁,并明确表示30万不用归还,徐骋同意。

七、被告人徐骋伙同被告人徐娟收受王某甲行送财物的事实。

王某甲系衢州市**电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6年初,王某甲为了得到时任衢州市**局副局长、衢州市*****副主任徐骋的关照,在衢州市范围内承接电梯业务,在与徐骋、徐娟商议后,承诺以给徐娟发“工资”、“年终奖”的方式给予徐骋、徐娟好处,徐骋默许。自2016年2月至2018年12月,在徐娟未实际工作的情况下,王某甲共送给徐骋、徐娟人民币23.2万元。期间,徐骋利用职务便利为王某甲承接了电梯业务。

八、被告人徐骋收受郑某乙行送财物的事实。

郑某乙在衢州承接小工程项目。2013年至2018年,郑某乙承接了上下街立面改造项目(衢州市房管处为业主方)等,郑某乙为了与徐骋搞好关系,希望徐骋能够在工程款结算、承接工程等方面以及能够在儿子郑某丙工作上给予关照,先后分4次送给徐骋人民币16.5万元,徐骋均予以收受。分述如下:

1.2015年1月,徐娟以炒股需要钱为由让徐骋解决资金问题,徐骋让郑某乙给徐娟人民币10万,后郑某乙通过汇款方式给徐娟人民币10万元。

2.2015年8月,徐娟以做生意需要钱为由让徐骋解决资金问题,徐骋让郑某乙给徐娟人民币5万,后郑某乙让姜某某通过转账方式打给徐娟母亲胡某甲银行账户人民币5万元。

3.2018年1、2月份春节前,郑某乙以给徐骋儿子包红包的名义送给徐骋人民币1万元。

4.2018年9月,郑某乙以徐骋儿子读大学的名义送给徐骋人民币5000元。

九、被告人徐骋收受徐某甲行送财物的事实。

徐某甲系衢州市**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7年4、5月份,徐某甲为感谢时任衢州市**局局长的徐骋在**公司名下的****酒店消防楼梯增建上的关照以及维系好与徐骋的关系,在徐骋办公室送给徐骋港币5万元(价值人民币44460元),徐骋予以收受。

十、被告人徐骋收受叶某某行送财物的事实。

叶某某系衢州市柯城***大酒店、衢州市柯城区**幼儿园法定代表人。2005年至2018年,叶某某为了在***大酒店装修改建、**幼儿园项目规划建设方面得到徐骋的关照,分多次送给徐骋人民币4.5万元,徐骋均予以收受,分述如下:

1.2005年上半年的一天,叶某某为感谢时任衢州市**局*****处长徐骋在其经营的***大酒店楼顶新建部分建筑规划审批上的关照,送给徐骋人民币5000元。

2.2016年的一天,叶某某为了与时任衢州市**局副局长徐骋搞好关系,在徐骋办公室送给徐骋人民币1万元。

3.2018年下半年的一天,叶某某为了得到时任衢州市***局长徐骋对其投资的柯城区**幼儿园规划审批中的关照,分三次每次送给徐骋人民币1万元,总计人民币3万元。

十一、被告人徐骋收受胡某乙行送财物的事实。

胡某乙在衢州承接工程项目,2013年承接衢州市上下街建筑立面改造工程,2016年承接衢州市****广场住宅雨污水管线及道路工程。2010年上半年至2016年上半年,胡某乙为徐骋承租位于衢州市****小区**幢***室,并支付共计4.32万元的房租。徐骋利用衢州市**局**分局局长、衢州**局副局长、衢州市**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对胡某乙承接的工程予以关照。

十二、被告人徐骋收受徐某乙行送财物的事实

徐某乙为了位于巨化的房屋在相关**局业务范围内的事项上得到徐骋的关照,分两次向徐骋行送财物共计人民币3万元,徐骋均予以收受。分述如下:

1.2009年徐某乙位于*****路北道口69-1、69-2、69-3、71号的房屋房产证补办需要规划部门进行确认,徐某乙找时任市**局**分局的徐骋帮忙,徐骋为其办理规划面积确认手续。2009年下半年的一天,徐某乙到徐骋办公室送给徐骋人民币1万元。

2.2010年下半年,徐某乙找到徐骋帮忙将上述房产土地性质从商务金融用地转换为住宿餐饮用地,徐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徐某乙提供帮助,徐某乙在徐骋办公室送给徐骋人民币2万元。

十三、被告人徐骋伙结徐娟收受王某乙行送财物的事实。

王某乙系浙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8年9月,王某乙为感谢时任衢州市**局(衢州市**局)局长徐骋在其经营的测绘公司资质升级等方面给予的帮忙,为徐娟位于***苑的住所支付人民币8854元装修费用,徐骋知晓后予以默许。

案发后,衢州市监察委从被告人徐骋处扣押保时捷眼镜一副,衢江区监察委从付某某处扣押欧米茄女式手表一只、黄金手镯一套,至目前,共315.5万元赃款被依法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政府文件、会议纪要、合同、说明、记账凭证、情况说明、询标记录表、供方约谈记录、工程量报价清单、招标采购管理制度、住宿记录、消费记录、浙江省烟草专卖品价格证明、银行明细、手机截图、付款明细、回函、请示报告、工作联系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承接工程情况表、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兑换记录、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行政处罚材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规划条件、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筹建报告、建设用地批准通知书、建设项目核准请示、审批表、接警单、警情详情、房屋规划确认的说明、测绘资质申请表、测绘与地理信息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测绘资质认定审批汇总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返还清单、归案经过说明、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协议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廖某某、杨某某、彭某某、刘某甲、付某某、姚某某、祝某甲、叶某甲、刘某乙、孙某某、陈某乙、吴某乙、晏某某、余某某、林某某、程某某、严某某、吴某丙、陈某丙、毛某甲、郑某丁、吴某甲、李某某、周某某、郑某甲、郭某某、纪某某、胡某丙、陈某丁、祝某乙、郑某戊、王某甲、叶某乙、高某某、郑某乙、许某甲、毛某乙、胡某乙、姜某某、徐某甲、叶某丙、郑某己、池某某、吴某丁、曹某某、苟某某、许某乙、徐某乙、王某乙、郑某庚、田某某、王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骋、徐娟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价格鉴定专家意见、价格鉴定报告、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骋单独或伙同特定关系人被告人徐娟,利用徐骋担任衢州市**局规划管理处处长、衢州市**局**分局局长、衢州市**局党委委员、副局长、衢州市******局党委委员、副局长、衢州市**局党委委员、副局长、衢州市****(兼)及衢州市**局党委书记、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收受单位或个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5045428元,其中,徐骋、徐娟共同非法收受财物价值人民币3215534元,徐骋单独非法收受财物价值人民币1829894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骋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呈佳

2019年8月20

附:

    1.被告人徐骋、徐娟现羁押于衢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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