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161号
被告单位德兴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815787734059,住所地德兴市**乡**村洋塘葡萄岭,法定代表人臧国崇。
诉讼代表人李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11972********,德兴市**有限公司业务员。
被告人臧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011981********,汉族,初中文化,德兴市**矿业有限公司葡萄**采矿厂矿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镇**村**组,现暂住德兴市**乡**村**宿舍。因本案于2020年9月17日被德兴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兴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德兴市**有限公司、被告人臧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单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单位、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4日,被告单位德兴市**有限公司任命被告人臧某某为德兴市龙头山乡龙头村葡萄岭山场古木纹石采矿场矿长,负责矿山开采生产等全面工作。2020年2月底至4月初,被告人臧某某在被告单位未办理林地征占用的情况下,安排工人驾驶挖机、铲车在葡萄岭山场原采矿点附近剥除山皮,开辟新的作业平台开采古木纹石,造成大量林地破坏。2020年5月11日,经江西亚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单位德兴市**有限公司在葡萄岭山场非法占用农用地面积为18亩,致林地的原有植被和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
2020年8月18日,被告人臧某某主动到德兴市森林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营业执照、会议记录等书证;2.证人占某某、黄某某、罗某某、曹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臧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5.江西亚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单位德兴市**有限公司、被告人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德兴市**有限公司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被告人臧某某系直接负责的责任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德兴市**有限公司、被告人某某庆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单位德兴市**有限公司、被告人臧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单位德兴市**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臧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虞利枝
检察官助理:舒志雄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臧某某现取保在暂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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