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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德某某、丁某某等盗窃案)_雅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雅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雅检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德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3251989********,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雅江县,住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雅江县**乡**村。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雅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9日被雅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雅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9日被雅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丁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3251989********,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雅江县,住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雅江县**乡**村。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雅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9日被雅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雅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9日被雅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丹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3251995********,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雅江县,住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雅江县**乡**村。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雅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9日被雅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雅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9日被雅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雅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德某某、丁某某、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秋季,被告人丁某某、德某某在**乡**村盗窃8头雅牛,商议由被告人丹某某联系买家。后德某某回到益因一村家中,并建了一个群,在群里丹某某称马上到理塘联系买家,三人通过群信息联系卖牛及赃款分配事宜。次日被告人丁某某与丹某某一同将盗窃的8头雅牛赶至理塘县的牛场,将牛装上丹某某联系好的买家车上以一头牛8000元价格变卖。被告人丁某某、丹某某分得赃款25000元人民币,德某某分得14000元人民币(4000元丁某某还未支付)。雅江县公安局于2020年12月18日将三人抓获归案。经鉴定8头牦牛价值69000元人民币。

案发后被告三人对受害人已进行赔偿,受害人书面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在案佐证。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丹某某、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丹某某、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丹某某、德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丁某某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四个月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建议对被告人德某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四个月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建议对被告人丹某某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四个月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雅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建林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雅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167页;

3.起诉书一式十八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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