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德某某,男性,1985年05月0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2241985********,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刚察县,住刚察县**乡**村**社**号,牧民,群众。2019年12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刚察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03月25日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由刚察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刚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03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05日15时44分许,被告人德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刚察县泉吉乡驶往年乃索麻村,行驶至国道315线257公里加750米处时,与同向行驶的由被害人措某某驾驶的青CA****号轻型普通货车发生侧面相撞,造成其本人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刚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德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措某某负次要责任。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德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1.49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德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与被害人措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报案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措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提取笔录;5.鉴定意见: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甘天司鉴(2019)毒字第19120ZT1号、第19120ZT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甘天司鉴(2019)第19120LS3号、第19120LS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德某某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德某某醉酒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为231.49mg/100ml,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德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更 前
检察官助理:宋永存
(院印)
附:1.被告人德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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